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新標準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規,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其中文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將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按照新標準,奶粉包裝不得再對0至6個月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含有多倍DHA”“DHA親和配比”等廣告語不能出現在包裝上。洋奶粉產品包裝上要有中文標簽,并且標注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費者可以根據這一規定選購合格的進口奶粉,同時也可以進行監督,一旦發現不合格產品,及時聯系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關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這類食品的適宜人群、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對其標簽內容如能量和營養成分、食用方法、適宜人群的標示等有特殊要求。
關于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與普通食品區別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標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應在標簽上如實標示。
以嬰兒配方食品為例,產品標簽中除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外,還應標示《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規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嬰兒配方產品依據GB10765-2010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以及衛生計生委和/或原衛生部有關公告,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GB10765-2010中腳注部分及營養素比值的要求(如亞油酸與α-亞麻酸比值、鈣磷比值、乳基嬰兒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總量占總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總量的比例等)不要求強制標示,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標示。
GB13432-2013對能量和營養成分標示的名稱、順序、單位、修約間隔等不作強制要求,企業應在參考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真實、客觀標示。
關于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方式
GB13432-2013修訂過程中,起草組開展了市場調研,考慮國內產品標簽實際情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僅允許用“具體數值”的形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同時規定允許誤差為不低于標示值的80%,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圍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標示方式。
關于食用方法的標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應該標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導消費者合理使用。其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根據消費者個體情況或醫學狀況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此類產品的食用方法可標示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參照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的指導”或類似用語。
關于標準的實施日期
本標準將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日期前允許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GB13432-2013規定;本標準實施后,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規定執行。在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